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明朝局部解除海禁

二、明代的海禁政策及其影響
()實施海禁
明初,太祖為防範東南海上割據勢力餘架,以及倭寇對沿海的侵擾,曾多次下令「海禁」,不准民間擅自出海。明成祖(1402~1424在位)持續貫徹海禁之令,除禁止民間私造海船外,並且改造現有海船,使之無法遠航。
()局部解除海禁
然而海禁政策成效有限·反致合法的海外貿易中断長達二個世紀(十四世紀中葉至十六世紀中葉)之久,不僅使明廷失去市舶收入,更招致沿海海商集結走私、或與倭寇聯盟走私。
至嘉靖末年倭患平定,以及地方官員主張弛禁以便通商,明廷始於1567(明穆宗隆慶元年) 局部解除海禁, 以福建漳州月港(今漳洲市九龍江出海口處)為通商口岸,准許商民繳納餉稅,出海貿易;民間海上貿易始逐漸恢復榮景。

康熹文化,《歷史2》,(10411月三版)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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