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爭牽手、一女多偶?荷蘭東印度公司轄下的原住民跨國婚姻
地點︱國史館四樓大講堂
時間︱104年5月20日(三)14:00-16:00
主講︱康培德(國立東華大學臺灣文化學系教授)
文/游凱婷
17世紀時,荷蘭東印度公司要到亞洲地區來進行貿易活動,只能依賴船隻的航行,就算乘著季風,仍須花費半年以上的時間,加上往往停留在亞洲五年甚至十年後才可能回國,配偶問題成為當時跟隨東印度公司來亞男性的普遍困境,如何協助公司內的職員順利找到伴侶,便成了十分重要的問題。
東印度公司中,除了高階職員通常可以帶著妻小來到亞洲,大部分中低階層的職員(包括大批軍人)所處環境女性數量極少,不易覓得配偶,因此常想著待一陣子後趕快回國,對東印度公司欲在東南亞地區鞏固貿易殖民不利。為此,荷蘭在印尼的總督Jan Pieterszoon Coen提出一個辦法:以荷蘭式家庭(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為骨幹的殖民地作為貿易活動的後盾。意即,在高階官員荷蘭夫妻的伴隨下,將孤兒或未婚的荷蘭女性送來東印度。但即使如此,男女比例依舊懸殊,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追求者眾導致來亞的荷蘭女性行為不檢,以及水土不服帶來的高死亡率,中低階男性職員擇偶的問題仍未被解決。新的荷蘭總督Anthonio van Diemen提出了另一個策略:以受過基督教教化的女性,來擔任荷蘭殖民地計劃中的妻子、母親等的重責大任。對將成為荷蘭人妻子的土著女性施予基督教教育,待合格後方具備婚嫁資格。
上述政策原先並沒有在臺灣施行,直到小琉球案例的發生。
1633年Claen Bruyn率領一支部隊來小琉球,報復11年前金獅號船難後船員上岸被島民殺害之仇。清鄉期間,
被送制爪哇的小琉球人共計191名,分散至新港社者482名,荷蘭家庭收養的兒童記24名,亡於戰役者計405名。
送至爪哇的男丁主要作為奴工勞動人口,女人與小孩主要送至新港社,乃因社眾要求增加其人口。Van Diemen進一步規定與新港人混居的小琉球人,受洗皈依基督教的女孩達到適婚年齡時,應嫁給荷蘭人而不是新港人。此政策確實執行下,來到亞洲為東印度公司服務的荷蘭人也能因為在當地成家立業而打消返回荷蘭的念頭。
公司與官員的政策乃為了殖民利益著想,牧師的想法則是擴大基督子民的版圖。1620年代,傳教士Georgius Candidus主張派駐在原住民村社的牧師至少應待上十年,且最好能娶當地女子為妻,以建立一種接近當地文化的基督教家庭生活模範。若有篤信基督、品性良好的荷蘭人來當地定居、通婚,加上公司善待原住民,假以時日,所有原住民將改信基督教。
1636年,東印度公司開始著手進行規範唐人在原住民村舍的活動:所有和基督徒女性同居的唐人,必須告知教會議會他們是否願意皈依基督教。不願意者將受命離開其伴侶,但仍負扶養責任。
而改嫁數次對於當時的小琉球女性後裔則相當普遍,因為其文化背景,較其他地區女性更容易嫁給社經地位較高的對象,當時法令規定遺孀可繼承丈夫的財產,因此改嫁數次的寡婦往能累積可觀的財富,法律更規定丈夫握有夫妻財產的實際支配權,因此造成當時一心想致富的年輕人寧可捨花樣年華的名門閨秀而追求有錢的寡婦。
當時一個著名的案例,荷蘭人范勃亨(Joost van Bergen)與其伴侶新港社女性Tagutel,范勃亨原為普通士兵,因熟悉新港語,又是在地人的女婿,再東印度公司領地擴張時扮演了相當關鍵的底層中介角色,負責與南部的原住民協商。
但在1936年,Tagutel因與一名非新港社的教會學生發生婚外情,兩人被處以鞭刑,教會一度思考要將他們逐出新港社。分析出身微寒的Tagutel與范勃亨的婚姻,或許過度建立在物質基礎上,也因為她的出軌事件,讓教會有機會開始介入當地人的婚姻關係。
離婚後,范勃亨升官並屢屢擔負重任,卻在1946年被發現偷偷與前妻交好,官方震怒下停止他的職務與薪給,但由於其能力仍被倚賴,改以自由市民的身分繼續擔任地方會議翻譯,其後甚至還被贈予高額賞金,無人知道范勃亨回頭與Tagutel重修舊好的原因為何,我們僅僅知道他們這樁婚姻,前後摑了教會與東印度公司高層官員兩巴掌,亦證明跨族婚姻終究得涉及男女雙方當事人,底層社會的婚姻男女顯然不見得能完全被這些體制所規範。
(資料來源:https://tiprc.apc.gov.tw/blog_wp/?p=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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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2015年11.14在明華的筆記:
因小琉球男人少,這個catarina就嫁了 4次,
改嫁數次的寡婦常有一定財富,仍很搶手。
結婚的男人常年紀大,得小心有獵財婚。
教會洗禮婚姻登記簿
190件: 原民62件中,是原女占60, 可見男生只有2個。
以有受過宗教教化的當地女性最好。用喀爾文教派將其導正
牧師注意到了西拉雅的女性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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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後 再嫁 荷律師 有婚前協議 丈夫有財產支配權 訴訟很久
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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