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

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

六三法在明治39 年(1906 年)被三一法所取代,但三一法與六三法並無大異,只是明文規定,在法律體系上,總督的命令位居本國法律與敕令之下。三一法在大正10 年(1921年)又被法三號所取代,法三號雖仍維持臺灣為特別法域,但已開始強調「內地延長主義」,亦即日本本土法律原則適用於臺灣,總督所制定的律令只具補充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